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对象和条件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学生人事档案为准),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来自上级财政拨款。学校根据上级财政拨款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在每学年初展开,由校财务处根据研究生处审核、确定的名单及金额,按月发放;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的研究生,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在延长学习期期间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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