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 2016-11-10 09:34来源:未知
作者:茹老师
学位中心〔2016〕132号
关于开展第四轮学科评估信息公示的函
各参评单位:
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第四轮学科评估工作进展顺利。为广泛接受参评单位监督,确保参评材料真实、可靠,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学位中心)根据《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邀请函》(学位中心〔2016〕42号)约定的工作程序,决定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填报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相关单位异议。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16年11月14日-11月23日(10天)。
二、公示范围
本次信息公示通过“第四轮学科评估系统”(网址:http://www.cdgdc.edu.cn/pgsh),在参评单位范围内进行。
参评单位可通过单位账号和密码(与材料填报时相同)登录评估系统,查看本单位参评学科范围内全部参评单位的公示信息。各参评学科可通过学科账号和密码(与材料填报时相同)登录评估系统,查看本学科全部参评单位的公示信息。
三、公示内容
本次信息公示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对其他渠道难以查实的数据进行公示(具体公示内容见附件1)。公示信息已经学位中心初步核查,并对明显不符合填报要求的数据进行了删除或修改(相关说明见附件2)。
四、数据异议与确认
参评单位可以对其他单位的公示信息提出异议,也可以对本单位经学位中心初步核查后的数据进行确认。
(一) 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
参评单位如对其他单位的公示信息有异议,须以单位名义实名提出。具体请在评估系统中点击有异议数据左侧的“提出异议”按钮,填写异议信息,上传相关证据。参评单位可在异议信息汇总页面查看本单位各学科用户提出的所有异议信息。参评单位应对所有异议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异议信息以公示截止日期前最后一次提交的为准。参评单位须于11月23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第四轮学科评估公示数据有关异议的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3)邮寄至学位中心。
(二) 对本单位信息进行确认
参评单位如对学位中心初步核查后的数据有异议,请在公示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出异议的单位,表示认可学位中心对本单位填报数据的删除或修改结果。
五、注意事项
1. 本次学科评估信息公示数据量大、涉及面广,为确保信息安全,各参评单位应加强对账号密码的管理,严格控制公示信息知悉范围,并做好相关登记,以备安全审计。
2. 为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各单位知识产权,所有公示内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严禁任何形式的复制、传播,否则将承担国家信息安全和信息使用侵权的法律责任。请各参评单位签署《第四轮学科评估信息公示保密承诺书》(附件4),并于11月23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与附件3一并寄送至学位中心。
联系人:任超、李金、王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广场
B座1705室(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电话:010-82378133、82378728
传真号码:010-82379489(自动传真)
电子信箱:xkpg@cdgdc.edu.cn
附件:
1.第四轮学科评估信息公示内容
2.关于第四轮学科评估公示数据初步核查情况的说明
3.关于第四轮学科评估公示数据有关异议的情况说明(模板)
4.第四轮学科评估信息公示保密承诺书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2016年11月8日
附件1
第四轮学科评估信息公示内容
分类 |
公示数据表 |
师资队伍与资源 |
1.专任教师人数 |
2.国家级与教育部支撑平台 |
人才培养质量 |
3.教学成果奖(不公示军队教学成果奖) |
4.精品课程 |
5.学生体育比赛获奖 |
6.授予学位数 |
科学研究水平 |
7.扩展版ESI高被引论文 |
8.出版专著 |
9.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公示军口、国防、涉密科研项目以及项目总经费) |
10.建筑设计获奖 |
附件2
关于第四轮学科评估公示数据初步核查情况的说明
学位中心已对各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了初步核查,对明显不符合填报要求的数据进行了删除或修改。对于本次信息公示涉及到的数据,具体说明如下:
一、支撑平台(表I-3)
本次仅公示审核通过的国家级平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教育部平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2011协同创新中心),并对填写不规范的“平台类别”进行了修改。
二、教学成果奖(表II-1-1)与建筑设计获奖(表III-6)
1.表II-1-1中,对于不属于教育部设立的“国家教学成果奖”(仅统计高等教育类),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设立的“研究生教育成果奖”,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省级教育成果奖”的,予以删除。
2. 表III-6中,对于不在“建筑设计获奖清单”中所列的奖项,予以删除。
3. 获奖时间不在本轮评估的统计时间(2012.1.1-2015.12.31)内的,予以删除。获奖时间的认定标准为:若获奖证书或批文中有“获奖年度”的表述(如“2011年度自然科学奖”),以该“获奖年度”认定;否则按证书编号中的年度信息认定;以上均无的以证书落款年度认定。
4. 若奖项的“奖励类别”“获奖等级”或“完成单位”等与官方公布的信息或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学位中心以文件或证书为准进行了修改。
三、扩展版ESI高被引论文(表Ⅲ-1-1)
1.对于不在汤森路透公布的ESI高被引论文库中的论文(2016年3月17日版,扩展至前3%),予以删除。
2.对于本单位既不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也不是“同等贡献作者”署名单位的,予以删除。“同等贡献论文”仅限论文中有明确说明“同等贡献”,或数学、物理学、经济学学科原文作者按字母顺序排序的论文。
附件3
关于第四轮学科评估公示数据有关异议的情况说明(模板)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第四轮学科评估公示数据已查阅。经审慎研究,我单位对以下参评单位的填报信息提出异议:
1.对(被异议单位名)的 个学科,提出异议 项;
2.对(被异议单位名)的 个学科,提出异议 项;
3.对(被异议单位名)的 个学科,提出异议 项;
4.对(被异议单位名)的 个学科,提出异议 项;
……
具体异议内容以“第四轮学科评估系统”填报为准。
特此说明。
(注:异议项的计数按系统生成的异议清单统计)
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6年11月 日
附件4
第四轮学科评估信息公示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已了解有关第四轮学科评估关于信息公示的相关保密要求,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遵守《关于开展第四轮学科评估信息公示的函》(学位中心〔2016〕132号)中的相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二、所有公示数据仅用于第四轮学科评估信息公示工作使用,不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不作为调研报告、发表文章的理论依据或数据支撑。数据的真实性由相应的参评单位负责。
三、对于所接触或知悉的公示数据,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下载、留存或传播。
四、严格约束本单位参与公示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本单位或本单位相关人员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国家信息安全和信息使用侵权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16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