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招生录取事关国家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教育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大信息公开,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安全保障和考生服务,切实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和良好秩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管理。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制度,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要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和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考招生和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国防生、军事院校招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类型招生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考加分、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和应试外语语种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经高校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要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要求,完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办法。高校要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的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门公布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规定的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不得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二、加强信息公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和高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做到“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要重点加强对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录取要求、录取结果的全部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录取优惠分值等。要明确录取各阶段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各批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志愿填报时间及办法、投档规则、高校分科类投档信息及分专业录取结果、未完成计划和志愿征集办法、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申诉渠道等信息。 要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信息公开责任,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完善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切实把“十公开”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未按规定公示的录取结果,不得上报录取数据,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三、大力促进公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和高校要积极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严格招生计划执行管理,努力缩小区域及城乡入学机会差距。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经我部汇总分送的招生计划,未经我部备案、核准、分送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未经我部核准计划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要加强对高校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单独招收农村学生、地方重点高校招收本省农村学生工作。要细化计划公布、考生资格审核、志愿填报、投档录取等操作办法,建立联合审核考生资格的工作机制,严防高考移民和资格造假,确保实现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贫困地区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要再增长10%以上”的目标任务。有关省级招办要进一步优化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的工作流程,对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招生要求的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应主要通过分段多次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高校要严格预留计划的使用程序和范围,优先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和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要在录取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的人数和使用办法,并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高校对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办的同意,并按照计划管理系统显示确认的计划调整结果执行。未做分省编制的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艺术类等类型招生计划,要根据在各省拟录取学生名单将相应计划调入生源地省级招办。对于没有完成的招生计划要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四、加强安全防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堵塞技术和管理漏洞,确保网上录取工作安全平稳进行。 加强网上录取安全技术防范。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认证与加密、防攻击防病毒和操作系统漏洞扫描等信息安全技术,加强门户网站、信息查询及发布系统、网上报名系统、志愿填报系统以及网上录取等系统的安全防护。要定期开展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进行漏洞扫描、系统加固、设备清查和信息核查,提高系统安全防范水平。要加强数据存储和备份管理,关键数据须进行实时备份,专人保管。网站发布信息要定期比对校验,采取必要网页防篡改措施,严防数据泄露和篡改。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多链路网络备份和多主机系统备份方案,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件能力。要加强网上录取培训和模拟演练,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场地的人员管理,做好危险品检查防范,确保场地安全。 完善网上录取安全监测响应机制。要积极协调或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专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研判,快速处置,严防木马病毒感染和黑客入侵。对于连续提供服务的系统,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一旦发现疑似攻击行为,要及时保留系统日志,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取证查处。对于因黑客攻击发生的系统服务停止、网站或数据篡改等重大突发安全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启备用系统或暂时停止服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对攻击招生系统和数据库、非法获取和篡改招生数据等行为,要按照属地原则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查处。 加强考生信息安全管理。要加强考生高考志愿填报系统账号、密码的寄送和发放管理,有关资料须由考生本人签收并保管,严防考生高考志愿填报账号、密码被任何学校或个人截留。要加强考生信息保管,严禁泄露、售卖考生信息,严禁任何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为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严禁任何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要加强考生信息安全防范教育,提醒考生妥善保管高考志愿填报账号等信息,严防高考志愿被他人篡改或非法操控。要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售卖考生信息、篡改或操控考生高考志愿等违法行为。 五、优化宣传服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和高校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深入县乡、中学和考生,增强宣传工作实效。要适时开展招生预警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影响招生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实信息,立即启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处置。 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以考生为本,着力解决考生和社会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服务广大考生的能力。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招生诈骗和非法招生中介活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要完善考生申诉受理和争议仲裁办法,及时受理考生和家长来电来访,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及时化解招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要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寄送新生录取通知书。要完善“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残障考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不让一个新生因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 六、严查违规违纪。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招办和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4〕2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招生录取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若干督查组,由厅领导带队认真开展录取督查,重点督查属地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情况特别是对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情况;要对有关高校录取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高校要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严格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办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要严格招生执法监察,强化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履职尽责不到位、政策执行不严格或存在“点招”录取及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和学校,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规招生的高校,还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等处理。对于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存在暗箱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实行违规案件“一案双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一律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倒查追责。 请各省级招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具有2014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