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制度(试行)
2015-04-09|来源:学生处|关注度:1,788
浙科院 学生处〔2007〕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促进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推行“以勤工助学为主导,贷款为主要形式,‘奖、贷、补、免、勤’五位一体,联动助学”的资助政策。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的方式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优先录用、优惠报酬的“双优”措施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三条成立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
1、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书记、委员)为组长、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推选,班主任任组长,班团干部3人及普通同学3人共计7人组成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及资助款项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资助原则
1、既助困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2、资助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
3、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勤工助学,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条资金来源
1、国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经费;
2、学校划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
第六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来源、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4、家庭主要成员中无18-55岁的劳动力;
5、城市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
6、家庭人均月收入城市低于300元,农村低于200元;
7、残疾或重病的学生;
8、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9、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特殊困难、较困难和一般困难。
1、特殊困难: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2、较困难: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如:来自于经济特别不发达地区或父母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对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无力支付;
3、一般困难: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供养学生有困难,对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无力支付;
4、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其资格。
1、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2、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者;凡在享受缓、减免学费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缓、减免学费的资格,立即停止其资助经费发放;
3、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费用;
4、无故欠交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者、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除外);
5、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6、家庭因买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7、吸烟、酗酒或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8、因学习不努力,每学期修得学分少于12学分者;
9、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10、自费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11、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程序: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认定时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认定程序: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资助方式
经济资助方式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冬季送温暖、绿色通道、赠送火车票等11类。
第十二条 资助办法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原则上按照认定的程度分档次进行资助。为了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到经济资助以完成学业,避免同一个学生享受到多项大额度的资助,学生在一学年内受到经济资助有以下规定: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可与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职教类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兼评,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学校发给学生所获奖学金中最高奖额的一项奖学金(创新奖学金可兼得)。
(3)如有同时申请学费减免、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情况,在尽量扩大受资助范围的原则下,由二级学院统一调配,确定资助项目及等级。
(4)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一等、学费减免特等的学生必须是参加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5)如果受到社会上其它资助,学校资助酌情减少。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必须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建立数据库,校经济资助中心同时也建立全校性数据库,逐步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
第十五条每学年按校学籍管理规定,每个学生必须进行注册,如确属经济特别困难可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进行注册。对无特殊原因不注册的学生不可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及负责经济资助的辅导员要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二级学院每学年初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对在食堂每月消费额调查及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校绝不让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为贫困而辍学,也不能让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的现象出现,这对其他学生不公平。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教育
学校要积极引导同学们不断提高认识,坚信诚信是个人的品质和对社会的责任;要紧密结合我校工作实际,针对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诚信教育为切入口,切实提高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广大学生懂得诚信是一切美德的基石,是一切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进一步探索大学生诚信教育、大学诚信建设的规律和有效途径,促进我校学生素质的自我提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处
2007年9月